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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开发商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所签署的房地产购买协议明确规范指出,若发生任何事件引发纷争,应按该合同中相关条款详尽计算解决方法;若合同内未对此类状况做出明确规定,则须遵循法律的既定原则,即违约行为所涉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赔偿额。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唯有当某一方明确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方可启动合同解除流程,且有合法权益收回已经交纳的订金以及对应时间段内相关贷款利息,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同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唯有在一方当事人蓄意或者严重不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大幅损失的情况下,后者才可以依法解除该合同,并有权主张违约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及其相关利息费用,同时向受害方责任人赔偿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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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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