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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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需满足标准要求,包括强度、韧性及稳定性,确保能承受外部压力。如地基、承重墙等部位出现结构性问题,即视为严重问题。同时,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也属受损范畴,如供水、供电问题。此外,墙壁渗漏、地板起鼓等小问题同样需关注。

房屋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赔偿。若买方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佳,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重新检验。经确认存在问题,业主可退房,开发商应依法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相关的房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