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诸法庭之
离婚与
协议离婚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针对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
若
当事人寻求的是协议离婚方式,则基本要求是双方均赞同并无异议。
然而,在进行
诉讼离婚的时候,则往往是由于其中一方反对离婚或者对于
孩子的抚养权甚至
财产分割存在争执引发。
其次,在进行相关处理的机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
通常而言,协议离婚会由民政部门负责,而诉讼离婚则比较倾向于交由法院来处理。
另外在申请发起人这一环节上,协议离婚通常仅限于丈夫和妻子间自己的决定。
相较之下,诉讼离婚的申请主体则包括夫妻中的单一方。
最后,在实行时效性问题上也略有差异。
虽然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期限分别是简易流程为3个月,以及简易流程为6个月,但是协议离婚还有一个额外的30日冷静期需要考虑在内。
就协议离婚的优点来看,首先,它的实施前提是必须建立在合意以及没有相关
纠纷的基础上;其次,自从《
民法典》发布以来,如果当事人自愿选择协议离婚,他们应该事先提出申请,并且双方在冷静期结束以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话,都可以随时撤销
离婚申请以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离婚;
再次,这之中蕴含的风险不会像在诉讼离婚那样会激化矛盾,即便最终无法继续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也不至于失控到完全撕破脸皮的地步;并且,这个方式还能够节省司法资源,降低处理费用。
至于诉诸法庭之离婚的优点,首先,这种方式的处理结果具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据此向法庭
申请强制执行;
然后,在整个
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可以作为代表应诉,从而避免直接面对尴尬局面跟可能出现的激烈争吵;
此外,诉讼离婚中的调停作用也是必要步骤,这就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更多协商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通过法院的调解达到稳定的婚姻关系,因为法院出具的书面文件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强制执行力;此外,这种方式也可以解决一些较为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使得财富的分配、儿女的
抚养责任、
债务承担等等都更趋于平衡和公正。
对于那些在家庭中投入较大的一方来说,在财产分割方面他们可以要求得到更多的份额;最后,如果对审判结果持有异议,无论是
一审判决还是
二审判决,都具备进一步上诉、
申请再审、申请审判监督等等程序层面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