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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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后,如果在婚后将女方的姓名添加入房产证之上,意味着丈夫和妻子对彼此之间的婚前财产作出了新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这栋房屋的所有权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若不幸面临离婚的境地,女方有权享有该套房屋的产权,并应当获得该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或与其价值相等的货币补偿。

在男方婚后阶段,若其父母为其购买房屋并支付相应费用,此时女方并不必然享有该房屋的份额。唯独当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记载了女方姓名之时,方能证明该套房屋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两人皆有权参与其合理分配。在另一种情况之下,即在婚后由男方单独购置而房屋所有权亦登记在男方名下者,只能证明这是对子女的赠予行为,女方对此无权分享。

在婚前置办房产时将女方列为户主的情况通常被界定为共有财产。如若夫妇间的任一方于婚前购置房产,婚后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还款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写有仅此一人姓名的话,那么这项房产应认定为单独所有且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对此行使分割权益。然而,假设在举行婚礼之前购房并将指定一方列为户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增添了另一方作为户名,那么这栋房产便会被判定为共享所有财产。

结婚后,要是买房只写了女方的名字,而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这房子通常就是夫妻共有的,离婚时可以商量着来,要是商量不成就让法院来裁定。要是购房款是女方的个人财产,比如是她婚前的财产或者是因为人身伤害得到的赔偿金,那这房子可能就归女方个人所有。

男方婚前购房登记女方名下,这房产的归属就比较复杂了。要是男方能证明这房子是他全资买的,而且双方也有明确协议,只是为了名义上登记在女方名下,那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子归男方,或者男方能得到大部分份额。但要是没有这些证据,那法院就可能会认为这房子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就得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