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有必要明确指出,土地为国家或集体之所属,国家若需进行征收,此项权利在公民面前则难以实现。
其次,从集体获取的
土地承包权限上来看,如
承包者持续两年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进行有效利用和管理,原协议的签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关系,将土地收归己用。
此外,针对已经出让的土地,根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如果开发进度未能达到预定计划且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政府有权按比例收取相当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此时,如果土地具备耕种条件并且可以收获,原耕种者应恢复对土地的耕作,或者由使用土地的单位代为耕种。如超过两年仍未动工开发生效,政府有权宣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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