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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诉后由哪里复核

时间:2024.04.03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向该行为所属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使用“复议”这个词汇来描述这一过程。
然而,相对于复议而言,“复核”更多地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之间,而且这些行动通常并不涉及到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当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遭到检察机关拒绝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便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复核申请。具体条款如下: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针对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给予取保候审
其中的第(五)项和第(七)项便是针对这种情况的适用情况。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在对保证人实施罚款裁决之后,公开宣布此结果,同时要将关于对罚款决定感到不满的人可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的相关信息告知保证人。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告诉他若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产生异议,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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