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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调取他人身份信息

时间:2024.04.03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25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如何获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这个问题,我们拥有三种便捷而有效的途径:
第一,在完成案件立案手续之后,您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他们来协助您调集相关信息;
第二,若您已经成功立案,那么我们建议您先咨询相关的法律机构,再根据其指南自行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但在此过程中,你需要向法院出示相应的调查取证函件以保障程序合法性;
第三,若某些特定的涉案信息属于案件立案所必需,那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立案之前先行调取并掌握这些信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服务,以便让律师带着所需的证明材料,比如合法的授权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等,前往地方公安局进行户籍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
最后,根据所得的查询结果,便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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