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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子收据纠纷找谁解决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买房之交易过程中,关于购房者能否选择退房之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和处理。1.在购房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购房者有权因个人原因选择撤回先前达成的购房协议,并无须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购买房产属于消费者自发之决定,非受到强迫或其他压力所致,因而若购房者于购买房屋之后变更主意不愿继续持有,完全有权利选择终止该交易进程。2.若购房双方已建立起明确的购房协议及手续,购房者此时欲退房,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如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违约罚款,应依照约定金额向对方支付,但如约定金额低于实际损失,则可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仲裁机构争取增加赔偿额;反之,若约定金额超出实际损失过多,亦可通过相同手段要求降低赔偿额。如双方在合同中未涉及到违约罚金的条款,那么违约责任仅可按照实际产生之经济损失来承担。3.当双方已完成产权转移程序(即房产过户)表明合同已经被完整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若购房者对房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退房已无法实现,只能与卖方就交易事宜作进一步商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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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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