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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能拍卖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若存在房产归属权争议之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该法条明确指出,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关法律文件所列明的责任时,人民法院具有权利对其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以及变卖等强制性法律措施,然而在实施上述举措的过程中,应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享有基本生活所需的必需品。此外,人民法院需优先做出裁决,以便在执行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具体要求,当权利人将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之后,执行官有职责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为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倘若被执行人为在该期限内履行相应责任,人民法院便可对已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而在拍卖过程中遇到不适于以拍卖方式或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放弃拍卖时,人民法院有权委托相关机构来处理,如进行变卖或是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自主变卖。对于涉及到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当移交至相关单位遵照国家制定的价格进行收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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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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