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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该怎么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60人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出现违约情形,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条款内容,理应对用户方负责相应的赔偿义务。关于此项违约责任的赔偿事宜,各方当事方既可以在售房合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款项金额,同时亦可制定出关于损失赔偿额的详细计算方式。但若合约并无任何关于此类事项的具体说明,则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款项或损失赔偿额则可依照如下几类准则予以确定:首先,若逾期支付货款,那么应付未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将被视为参考对象,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个金融机构测算逾期贷款利息的特定标准来进行计算;其次,若延迟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这一时间段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经由有资质的房产估价机构审定的所在地段公平同类房屋租金数据也是赔偿数额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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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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