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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买房还能提取公积金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须知在上海市若您采用公积金进行了贷款,那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您仍有权申请提取自己的公积金。
以下,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了四种情况中符合条件者即可提取公积金供参考:
首先,对于首次选购自主住房(此标准并不包含二手房)且尚未支付齐全购房款项的人群来说;
其次,对于已购得首套自主住房并已经支付齐全房款的购房者来说;
第三,对于贷款购置首套自住房且选择使用商业贷款、而相关贷款尚未结清的居民来说;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应国家新近出台的公积金政策要求,公积金余额也被批准用于还贷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需要特别提醒您,偿还住房贷款进行首次支取时请务必携带以下所需材料:
1、贷款合同(必须携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借款借据(同上);
3、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实名制身份证和其复印件),如果申请人希望以配偶名义提取公积金,还需备有配偶方的身份证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4、设置提取凭单(需申请单位加盖财务公章与法人印章确认)。
然而,公积金政策在各地之间存在着细微差别,因此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实际情况应结合当地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来作定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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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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