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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86条内容的规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45人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在担保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形式。
这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其对债务偿还责任的具体实施方法上,此外还需要特别明确一点,即一般保证人拥有特别的先诉抗辩权
总的来说,保证合同属于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有名合同,它属于附属性的从合同之列,同时也是一种单方义务型合同,没有对应的回报,为诺成型合同,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还会附带有停止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务必要明确指明担保的方式,即是否采用连带责任原则,因为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对于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保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最大也仅仅限于一般保证责任范围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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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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