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在
担保合同的缔结过程中,
当事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般
保证或
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形式。
这两种责任形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其对
债务偿还责任的具体实施方法上,此外还需要特别明确一点,即一般保
证人拥有特别的先诉
抗辩权。
总的来说,
保证合同属于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有名合同,它属于附属性的从合同之列,同时也是一种单方义务型合同,没有对应的回报,为诺成型合同,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还会附带有停止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务必要明确指明
担保的方式,即是否采用
连带责任原则,因为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对于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保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最大也仅仅限于一般
保证责任范围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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