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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一房二卖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48人
律师解析:
在出现两份买卖合同均未得到实际执行的情况下,务必坚守“先订为主”之原则,也就是说,先签订购置合同的购买者将享有物业产权的获取权利,而稍晚签订购买合同的另一方则无权获得物品的所有权,但仍可向卖方请求违约索赔。第二,如有买受人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就应坚定地遵循“物权至上”这一原则。再次,若买受人尚未成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坚持“先占有为首”的准则。最后,倘若一方已经按时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其理所当然应该坚守“先行履行”的原则。在合同双方中有任意一方未能按照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现象时,都必须承担起进一步履行、实行补救手段以及对受损方进行赔偿补偿等一系列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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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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