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
法规,如若合同需进行备案,其
法律效力将以已完成备案手续的那部份合同为准,此乃普遍原则;然而若是已备案的合同未见有效执行,同时实实在在发生的履约活动中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利益因素时,那么结算价格便应遵循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条款;至于其他方面,仍需依照已经完成备案程序的该合同的安排处理。
此外,若备案合同并未涉及到且阴合同
存续的情况下,关于该部分内容可依阴合同的约定履行。
如若签署的这两份合同,根据规定,既无需获得审批,也毋须办理备案,此时其法律效力将取决于实际履行的那一份合同。
有些法院的判决案例则倾向于以签订顺序较晚的那份合同价格为准。
当然,除非能有充分明确的
证据证明此前那份合同价格乃是为了
逃税或诈
骗贷款等非法目的而设立的
虚假价格。
在此要提醒您,提出质疑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有人认为早先签订的那一份合同存在
欺诈行为,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起提供有关证据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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