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海地区
房屋登记的二套住房确定标准具体而言如下:
首先,若
购房者先前曾通过贷款方式购得一套房产且其相关信息已在房屋登录系统中得到登记,那么在此情况下,倘若再次进行房产购置,则将被视为购买二套住房;
其次,对于曾经通过贷款购置一套房产并已售出的购房者来说,尽管其所购房产已无法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查询到,但前提是在银行
征信系统中仍能找到贷款纪录,这也将导致该购房者被划归为二套住房购买群体;接下来探讨的情况为,如果购房者曾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过一套住宅,并已出售完毕,尽管其在房屋登记系统内无法查询到该房产信息,但是若他们计划再次通过贷款手段实现居住需求,那就需要将其归类于二套住房购买人群;而后是对于只拥有一套全额付款的房产,其信息已经在房屋登记系统中得到登录的购房者,倘若他们在此时选择通过贷款购买新住房,也需要将其识别为二套住房购买者;
另外,对于那些无法直接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的购房者,在经过银行严格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发现这些购房者早已拥有一套房产,同样需要将其归入二套住房购买者行列。
(二)在上海地区,各大银行认定二套住房的标准分别为:
首先,若购房者在父母名下已拥有房产,之后他们试图通过未成年子女名义进行房产购买,依然需要按照二套住房处理;次之,对于在年幼时期就已经在自己名字下拥有房产的购房者来说,即便他们在成年后希望再次购置房产,也必须按照二套住房处理;随后提到的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名下拥有一套全额付款的房产,并且还打算通过贷款手段实现新的居住需求的购房者,此类情况也应归属为二套住房范畴之内;紧随其后的情况则是,对于那些自己名下的房产是由贷款购买的,即使在所有款项偿清并已经卖出的情况下,但由于在贷款历史记录仍然存在,因此也必须按照二套住房处理;
然后是首次购房行为的购房者,如果他们在再次购房过程中再次采用这种购房方法,这个时候也应该被认定为二套住房行为;
最后,如果某对夫妻在
结婚之前其中的一方曾因贷款购房而引发贷款记录,那在往后的婚姻生活中,当他们还想要
申请贷款购房的话,此时也只能算作二套住房购房行为。
(三)关于上海地区改善型住房的认定标准,主要关注的是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是否低于规定的33.4平方米。
假设购房者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了此一标准,那么这意味着他们在进行第二次购房时,可以脱颖而出成为改善型住房购买者,而不必被归入二套住房范围,但反之,如果人均购房面积超过了33.4平方米,那么在此情况下,再次开始购房就只能视为二套住房购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