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
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该
买卖合同有效。买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
《
民法典》出台以后,我国就无权处分
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了最新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同时,该条在
物权区分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对因未取得处分权而影响合同履行问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即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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