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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那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卖方无权处分标的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该买卖合同有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出台以后,我国就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了最新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同时,该条在物权区分原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对因未取得处分权而影响合同履行问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即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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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阳律师

辽宁坤盟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将诉讼可视化、知识管理与案例大数据分析,将全部力量、智慧、潜能聚焦于如何做好每一个诉讼案件,每一次庭审全力以赴,使命就是“赢”。张律师将法律技术手段结合深厚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得到客户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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