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以财产作抵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签署的同意抵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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