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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

时间:2024.09.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44人
律师解析: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失的;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因不可抗力解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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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邓毅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事损害及刑事辩护等业务。自执业以来,工作认真、兢兢业业,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婚姻家庭及执行案件,以过硬的专业能力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曾代理部分案件: 某公司与金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公司,金某要求公司按照交房,公司楼盘整体出售,无法交房;介入后成功解除合同,达到公司诉讼目的) 马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吴某、邵某买卖合同纠纷(代理马某,认定挂靠关系,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达到诉讼目的) 某液化气公司与查某供货合同纠纷(代理液化气公司,成功追回货款且执行到位) 姚某与徐某人身损害纠纷(代理姚某,向徐某索赔成功) 陈某与彭某某、张某、彭某人事损害纠纷一案(代理彭某一家,成功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万某与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桂某,提出反诉,成功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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