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2024中国区LegalOne商业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法院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结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法律谈判的攻防之道》 《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心理探析》 《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刑事诉讼中的沟通技能》 《刑事案件的常见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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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之后获得释放的情况下,如若所涉案件牵扯到了民事赔偿责任方面,那么受害者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合理赔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能够豁免犯罪嫌疑人在民事法律层面上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举例来说,对于那些由于交通肇事罪行、故意伤害罪行等触犯刑法的案子所引发的财产损失而言,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得到释放或者并没有因为此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仍然有必要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刑事拘留长达二十余日的情形能否获得释放,这主要取决于侦查机关是否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申请人请求或是完成案件的调查工作。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其中包含了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若在此期间内未能成功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该嫌疑人通常将被释放,并且有可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公安部门并无法对同一涉案嫌疑人进行无限制的重复实施刑事拘留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明文规定,刑事拘留属于一类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潜在犯罪嫌疑人规避侦查调查、毁灭犯罪证据等风险。在此过程中,每一次的拘留行动均需具备充分且合法的理由支撑,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执行期限。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

刑事拘留三日期满后是否可以获得释放,其决定权在于侦查机构对于案件进行的全面且深入的审查。通常来说,刑事拘留期限最多可达37个自然日,然而这其中还包含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若在三日期限内,侦查机构经过仔细审查后认为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者无需采取逮捕措施,那么涉案人员有可能会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更为宽松的强制性措施。

对于涉嫌参与群体斗殴的刑事被告人而言,是否能够获得释放的结果,关键在于相关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法律流程的进展情况。若经侦查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判定该被告人并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罪行成立,或者该被告人具备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资格,那么便可考虑对其实施释放。除此之外,当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即将期满时,若尚未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令,则同样应当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