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出
卖房屋属于重大事项,应当经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倘若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且该方未得到合法授权,另一方拒绝追认的,所签
合同无效。但另一方追认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或者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出卖的事实而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除外。
如果
房屋所有权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了
过户手续,且在购买时根本不知道属于
夫妻共同房产的,可以
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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