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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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突遇借贷契约中的诈骗行径,您所能采纳的法律途径便是依照我国现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文规定的模式,直接向本地公安部门、司法机关或各级人民法院实施报警或举报程序。在此过程中,您需对可能被认为是重要证据的各类资料进行详细整理,例如涉及借款契约、款项流动的报告与证据、沟通往来的文件等等,用以证明诈骗行为确实发生过。

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工程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在签订、履行工程合同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从而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且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时,便可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门对信用卡欺诈行为展开立案侦查后,按照常规,将会立即着手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有可能采取抓捕涉案人员的手段,以确定案件的真实性及违法程度。一旦证据确凿无误,涉案者即有可能被控告犯下信用卡诈骗罪名,进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接受法庭的审讯与裁决。此时,被告人有权聘用专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最高立案标准时,往往需要权衡诈骗金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一旦诈骗数额触及法定标准,便有可能被视为“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两种情况,而这两种均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控告犯有合同诈骗罪。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相应的数额规定或许存在差别。

确认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以受害者实际遭受的经济财产损失为基础。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我们通常更关注直接损失。在共同犯罪中,诈骗总额应按所有参与者的诈骗总数计算。对于多次诈骗且未处理的情况,应将每次的诈骗金额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