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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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汽车的归属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不可一概而论。具体而言,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后购置的汽车通常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若此辆汽车系以婚后共同积累的财富购得,无论其最终落户在何人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的资产。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务必妥善保存用以支撑该车辆系由夫妻共有时体现的相关证据;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婚后购置的车辆可能设有书面协议将其界定为单独持有者。

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有任何一方家长为其子女购置了车辆且并不明确表示仅向个别一方之子或女作出赠予,则该套车辆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具体来说,假如某位家长亲自为自己的亲子购买车辆并希望这辆车能够同时满足整个家庭的需求,那么在法律层面,此类行为便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权益。

婚后男方全款购房,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购房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则视为共同所有;若男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或双方有明确的财产协议,规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则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按揭购房归属: 1.婚前个人还贷并取得房产证,属个人财产; 2.婚前个人还贷,婚后共同还贷并作为共同居所,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归属需具体情况分析:一方婚前购置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为个人财产。如婚前购置后登记夫妻双方名下,视为赠予,转化为共有财产。父母出资购房赠予子女,登记子女名下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则按出资比例共享。若婚前一方首付购房后贷款夫妻共担,房产归属可能法院判定给首付者,贷款部分需协商或补偿。建议婚前明确财产归属,遇争议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