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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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的财产分配问题在夫妻双方缔结完婚仪式后,其所拥有的房屋应遵循共同财产之原则进行相应的分配处理,但若有明确且双方认同的约定存在,则需依约执行。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失败,则须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财产状况及对子女抚养权、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子女对于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此种义务并不因父母彼此之间的婚姻状况或其他变故而有所减损,例如父母离异等等情况。在此类赡养关系中,不只是金钱物资的支持,更包含了精神层面的慰藉和陪伴。若子女未能尽到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的赡养义务,则可能会被视为构成遗弃罪行,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处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所购置的房产系以个人财产支付,则该房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进行财产分割。然而,若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将其部分或全部份额赠予配偶,或者另一方因经济原因面临困境,则可考虑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

《民法典》关于再婚夫妇离婚财产的分割与继承的规定再婚后夫妇之间关于财产的划分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应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优先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定。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族土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各项权益,理当依据法律予以充分保障。

关于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的法律问题在婚姻关系解体之际,若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仍处于产权登记手续有待完成或者未取得完整产权证明的阶段,那么人民法院将依照现实状况作出合理的判决,规定当事人对不动产具有使用权。二、如果在离婚之时,房产已经被彻底拥有了,无论男方还是女方,他们都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