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金融双学位。2015年初进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2019年7月转入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现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先后参与了多个重大诉讼案件和非诉重大项目的处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公司、金融、税务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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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那么通常会被视为一般保证。在主债权纠纷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那么一般保障责任人有权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债务人失踪、法院受理了他的破产申请,或者有证据表明他无法偿债,那么一般保障责任人就不能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了。

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合同里没有写清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那就会被视为连带担保。这就意味着,债权人不但能找债务人还钱,还能让保证人在他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保证人的责任就更重了。

保证责任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它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共同分担债务,一旦债务人违约,保证人需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这两种保证形式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是多个债务人因同一原因对债权人承担相同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是多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承担相同给付的债务。虽然两者都涉及多位债务人,但连带责任中原因相同,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原因各异。

保证责任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它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共同分担债务,一旦债务人违约,保证人需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这两种保证形式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