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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否是登记生效

时间:2024.10.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一、动产质权
动产质物是指出质人合法占有的一切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设立的规定: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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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贵荣律师

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金融双学位。2015年初进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2019年7月转入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现为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期间先后参与了多个重大诉讼案件和非诉重大项目的处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公司、金融、税务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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