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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能作为公司出资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出资创办公司。
虽然公司法规定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但该规定所指的作为出资方式的土地使用权仅仅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集体组织必须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最后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的投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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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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