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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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如果隐瞒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隐瞒房子已经卖给第三人的事实,诸如此类的情形,应返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合同订立后,对于出卖人没有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进行抵押给第三人;在合同订立了之后,以将此房屋卖给了第三人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属于违反了合同的条款。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同时以合同无效终止为前提的。在购买了房屋后也是需要双方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同时在购房合同中也要写明买卖双方的信息以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热,不管是新房买卖还是二手房,都有很多人在交易,由于房产的价值很高,发生纠纷会牵扯到赔偿问题。那么,对房屋买卖有哪些惩罚性赔偿规定?最高法有具体司法解释,在房屋买卖中违约的,罚款金额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