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宋建军律师早年深造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国家三级注册律师,现任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律师执业三十一年。从业律师之前,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宋建军律师从198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尽全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多家政府、公司和企业法律顾问。先后多次在律师业务研讨会上发表论文几十篇。通过各种灵活的非诉讼和诉讼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解决方案,以“专业、敬业、高效”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赢得利益最大化,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 宋建军律师办理过:建筑房产、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涉外诉讼等业务及刑事犯罪案件。对担任政府、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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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们中国的《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则来说要是欠债的人走了以后他的亲戚朋友都没人愿意接收他留下来的遗产,那这些东西就会给国家拿去做些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公益事业什么的;或者这个人走之前就是属于某个集体财产组织的一员的话,那他留下的遗产就会归那个集体所有了。

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就是那本很牛逼的书)第1161条的规定,当某个亲人去世了之后,他的财产继承人要按照遗产实际值来还那些应该付的税费和债务。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不够还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们就有权选择不去偿还超过那个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但是,如果他们直接选择不给钱、损失掉继承权的方式,这个时候就不用去管被继承人之前的债务问题。

那就不用还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就算你不想继承这份遗产,也没啥问题的,因为本来就不用负责还债。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这样,比如有的时候,如果亲戚死了之后,那些继承人就是不肯承认欠债或者不愿意还,这时候他们就能依靠这条规定进行辩护。不过,只要你继承了这份遗产的话,你还是得照着遗产的真实价值来还款,除非你自己愿意多还出超出来的部分。如果你不想要这份遗产,那你就更不用管还债的事情。

其实不然,继承人只用还自己拿到的那份遗产能负担的账就行了。假如死人留下的遗产不够还所有的钱,那继承人就可以不用管剩下的债务,当然愿意帮忙还的话也是可以。要是继承人明确表示不要那份遗产了,那么他也不需要替去世的人还钱。所以总结起来就是,如果继承人选择出面继承,那他们就得负责还属于自己那份遗产里包含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遗产,那么他们也就不用再为死去的人还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应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最大受限,对被继承人必须依规定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法定还是酌定的继承人,都需要对被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下来的遗产价值限度内的相关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总值无法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便可选择置之不理,不去承担那些超越其所能承受遗产价值以外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