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旻森律师事务所
王露律师,福建旻森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法学功底扎实、实务经验娴熟。执业以来办结民事(含经济合同、婚姻家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刑事、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数百起,以细致严谨、耐心负责的执业品格,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定制针对性解决方案。秉持“定争止纷”的信念,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位,凭专业诚信赢得客户信赖与行业良好口碑,诠释法律人初心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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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方须承担先履行义务;后履行方履约能力明显下降,存在难以支付风险;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无能力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后履行方未采取有效反担保措施。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当先履行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特定情形时,可暂停履行义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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