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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能否处置质押财物

时间:2024.10.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如果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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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坤律师

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

魏振坤律师,执业于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刑事、合同、婚姻、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具有丰富办案经历,执业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帮助委托人解决相关法律纠纷,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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