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阎智洪律师,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 专业代理劳动人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以及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与仲裁,擅长代书协议、合同审查等非诉法律业务,具有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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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第一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对于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个案,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深入的分析:(1)若老人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那么尽管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可能无法完全享受到老人的全部财产,但是他们仍然有权获得部分遗产;(2)倘若存在其他子女提供证据证明该子女并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这些子女便可据此要求减少或剥夺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然而,赡养行为本身与继承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代位继承有时要尽到赡养义务,有时又不需要尽到赡养义务,视情况而定,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并不是说代位继承了就一定要承担赡养义务,二者没有必然联系的。老人有子女的,由子女赡养。子女全都去世的,由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有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即使家长未尽抚养义务,其子女在法律上仍保有法定继承权。遗产分配遵循优先原则,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如他们均不在世,才轮到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从第一顺位开始,直至无人继承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管。

即使家长未尽抚养义务,其子女在法律上仍保有法定继承权。遗产分配遵循优先原则,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如他们均不在世,才轮到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从第一顺位开始,直至无人继承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