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
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2、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
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3、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
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4、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
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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