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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时间:2025.05.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833人
律师解析:
以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一)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五)委托监理合同;
(六)技术开发合同;
(七)技术转让合同
(八)担保合同;
(九)土地承包合同;
(十)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专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十二)信托合同;
(十三)民用航空器买卖;
(十四)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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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路明律师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任路明律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民、经济和非诉讼案件,具备扎实全面的法律功底、严谨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非常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任律师秉承“专业、尽职、高效”的执业理念,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业务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金融信贷,银行卡业务,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 非诉讼业务领域:起草各类法律文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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