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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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对停车费用的处理需视实际情形而定。若停车空间为业主购买或受赠予,物业无权收取停驶费用,因为公有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若物业经建设单位授权收取停车费,费用标准也需在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合约中明确规定。若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使用权及收费标准需由业主大会按管理规约拟定。

小区业主停车收费需由业主委员会决策。公共区域停车、收费、收入归属及未购车位住户停车等问题,应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拥有相应权力,但具体决策需经全体业主共同商议。

小区停车位和车库原则上为住户服务,可通过售卖、赠送或出租等方式分配。若停车位占用公共道路或属于整体配套设施,不论是否随住宅出售,其使用权通常视为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场使用权及所有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规划中明确包含的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享;若未纳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可能归开发商。非规划内、占用业主公有道路或专用场所的停车位,原则上归业主共享,但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小区业主委员会虽不能自行收费,但有监管职责。作为业主大会的行政管理机构,其民间非营利性质决定其不得擅自设定或征收费用。实际收费需先向物价部门申请并获得《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