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吴玲芳律师简介: 吴玲芳律师(咨询电话:13878877061),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一年,代理了近千起民刑事案件及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为多家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并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实务经验;执业前曾在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集团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在合同起草、审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吴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赔偿及刑事辩护业务,对诉讼案件具有敏锐的把控能力,能敏锐的找到法律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成功案例: 1. 代理韦女士离婚纠纷,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通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成功判决离婚; 2. 代理黄女士离婚纠纷,因协议离婚时男方要求黄女士补偿30元同意离婚,黄女士无奈诉讼法院,代理后经过协商,最终男方同意协议离婚,且无需黄女士补偿。 3. 代理吴某离婚纠纷,女方杨某要求分得近15万元及小车一辆,并争取两个小孩抚养权,最终杨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成功为吴某争得两个孩子由吴某抚养,同时,通过律师调取证据,成功为吴某追回杨某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 4. 代理梧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件,在该公司面临被执行风险时,成功为该公司申诉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为该公司挽回170多万元的损失; 5.代理梁某诉前女婿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在仅有40万元借条无任何转账凭证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不仅成功为梁某确认了30万元债权,同时还为梁某之女瞿某,解决了其与李某离婚后尚未解决的房产分割问题; 6.代理某酒店买卖合同纠纷,因吕某在该酒店就餐食用木瓜炖雪哈和土茯苓老鸭汤两道菜后,以该酒店非法添加雪哈、土茯苓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酒店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为酒店挽回损失的同时,更维护了酒店的正常经营; 7.代理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因张某向孔某借款本息合计55万元,张某偿还432500元后余117500未还被诉,成功为张某免去117500元债务; 8.担任邱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辩护律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9.为某集团PPP项目并购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0.为某国有企业并购业务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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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男方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时,这一行为可被视为对女方的无偿赠予。在此情况下,该房屋的首付款应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的偿还义务,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偿还的贷款部分则应当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房款首付款项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种行为即表示双方共享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在结婚前,可能有其中一方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然而当另一方的姓名被加入产权证时,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赠予对方部分房产权益,因而在法理意义上讲,这套房产便是共同所有的。

1、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父母为其购买房产或者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其进行购房活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处房产或者资金视为是父母专属于自己孩子的赠与行为,而和他们在结婚之后形成的配偶并没有任何关系。

首先,需明确的是,当父母的房屋获得拆迁并将补偿款赠予其子女时,这并不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应视作是子女的私有财产;其次,若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他们无法对子女所享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只能针对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展开分配;这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划分方式,应当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议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提交司法机构予以裁定。

夫妻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即便产权登记仅登记于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若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并未就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明示约定,那么在房产证上仅出现其中一人姓名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视作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面临离婚状况时,任何一方希望获得单处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房地产估值机构评判该房产价值,依照比例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