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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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承包商资质不符、挂靠施工、未招标或招标无效、违法分包转包。无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众利益,如欺诈、恶意串通、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这类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其特点包括违法性和无法履行,一旦确认无效,即刻失去法律效力。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

建造工程合约无效的请求无需遵循诉讼时效规定,合同有效性评定涉及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干预。无效合约自始无效,不受时间流逝影响,其违法性不受承认。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