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
(2)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建设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4)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无效施工合同,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优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提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双方应重点关注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承包人需积极配合修复不合格工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包人若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
(二)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可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折价补偿。
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方修复后重新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施工方无权再参照合同价款要求折价补偿。
若发包方对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一方要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的,法院会予以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补偿,法院同样会支持。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以质量是否合格为核心依据,质量合格可参照约定补偿,不合格视修复结果及过错责任确定。
法律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此外,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同一工程订立多份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优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计算价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时,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您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需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核心依据,同时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具体参照标准。
1.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这一规则既尊重工程实际产生的价值,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关系。
2.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需先进行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此外,若发包人对工程不合格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均无效的施工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应优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理,这一规则有助于明确价款计算依据,减少争议的发生。
律师解析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2、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3、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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