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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同时有权主张该价款的利息。
(二)利息的起算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从交付当天开始算利息。工程没交付但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的,从提交文件当天算利息。工程既没交付也没结算的,从起诉当天算利息。
(三)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还是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和利息,相关请求不会被支持。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6-01-05 12: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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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标准获得折价补偿,同时有权主张相应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付款时间,工程已交付的按交付日算;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按提交日算;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将不被支持。
2026-01-05 12:3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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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及利息;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施工合同无效时,若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的施工成果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因此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同时需支付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情况确定: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二是建设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工程不具备使用价值,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及利息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遇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或合同效力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处理方式。
2026-01-05 11:51: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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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同时有权主张利息。利息的计付起点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若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付款时间,可根据工程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或起诉之日等不同情形确定。若工程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
1.承包人需主动留存关键证据。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应妥善保存工程交付凭证、竣工结算文件提交记录等材料,以便在主张价款及利息时明确计算起点,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发包人应规范付款流程。即使合同无效,若工程验收合格,需按约定及时折价补偿并支付利息,主动确认付款时间节点,避免因逾期支付产生额外利息支出。
3.双方需理性处理验收不合格情形。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应优先协商修复方案;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需放弃价款及利息主张,发包人则需固定修复无效的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2026-01-05 11:4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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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同时有权主张利息。
(2)利息的计付起点依据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确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3)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
提醒:
承包人在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时,需留存工程交付记录、竣工结算文件等证据以明确利息起算时间;若工程不合格,应先评估修复后合格的可能性,避免修复后仍不合格导致无法主张价款及利息。
2026-01-05 11:03: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