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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怎样解决

田* 河北-保定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06 14:32:38 377人阅读

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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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付款内容时,当事人可先通过协商补充付款时间、方式等条款。

(二)若协商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行业交易习惯确定付款事宜。

(三)若仍无法确定,按以下规则处理: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四)对方逾期付款的,施工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

(五)施工方需注意收集和保留建设工程相关证据,如合同、交付凭证、竣工结算文件等,以便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26-01-06 21: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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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未明确付款细节时,双方可先协商补充约定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据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或行业交易习惯确定付款事项。

若上述方式仍无法确定,按法律规定处理:工程已交付的,交付当天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当天视为应付款时间;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当天视为应付款时间。

对方逾期付款的,施工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

施工方需注意收集和保留建设工程相关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9:4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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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时,可通过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法定时间点认定应付款时间,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施工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首先可以协商补充相关内容。若协商不成,应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交易习惯确定付款细节。若上述方式仍无法确定,法律明确了三种情形下的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准;(2)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文件之日为准;(3)建设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若对方未按确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施工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等。施工方在项目过程中需注意收集和保留建设工程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程交付凭证、竣工结算文件、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协商无果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建设工程付款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或者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建议及时向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2026-01-06 18:5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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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付款相关内容时,应优先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付款时间、方式等细节。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行业交易习惯明确;若仍无法确定,则需按法律规定处理应付款时间,同时施工方有权向逾期付款方主张违约责任,并注意证据保留。

1.优先协商补充或按条款习惯确定
双方可先协议补充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查看合同相关条款或遵循行业内普遍认可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细节。

2.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3.主张违约责任与保留证据
对方逾期付款时,施工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等;需收集保留建设工程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交付凭证、结算文件等,以便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026-01-06 17:5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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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时,当事人可优先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确定相关事项,这是解决合同条款缺失的首要途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应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交易习惯确定付款细节,比如参考合同内关于工程进度的约定或当地建设工程领域普遍遵循的付款惯例。

(3)若前两种方式仍不能确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分三种情形处理: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4)对方逾期付款时,施工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支付逾期利息,以此弥补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等损失。

(5)施工方需注意收集和保留建设工程相关证据,包括工程交付凭证、竣工结算文件提交记录、合同文本等,这些证据在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维权时能有效支持自身主张。

提醒:
施工方在遇到建设工程未约定付款的情况时,应先尝试与对方补充协议,协商无果需维权时,务必确保关键证据完整,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16:19:31 回复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九十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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