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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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结婚姻关系前购置的房屋,即使在婚后才进行产权办理,这并不意味着这套房产必然被判定为婚前财产。若在婚前由某一方以个人信贷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其归入自己名下,尽管存在着婚后联合还款的情况,但在最终的离婚审判中,该房屋仍应被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而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份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价值部分,则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予以分配。

若在婚前购房而后在婚后完成房产证书的登记工作,那么此房产究竟是否应被视为夫妇两人共有的财產,首要取决于这对夫妇对于该房产所有权是否有明确之约定。如存在相关约定,则依约准则处置;反之,若是毫无约定的情况,那么就将依照整个产权登记过程来确定其所属。1. 如果是夫妇某方在婚前购买了房产而在婚后完成房产证书的登记工作且其房产名字仅列于自己名下的话,那么这份房产应被归类为该方独自所有(即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前由男方全权购买房产之后,在婚姻续存期内,将女方姓名列入房产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即构成共有财产。在两国之间达成婚姻关系后所进行的此项地产登记所有权加注女方姓名的行动,势在表明一方自愿将自身的房地产所有权无条件地赠予另一方,已然产生了改变房地产所有权属性的相关法律效益,由此认定这套房屋已经成为双方共有的不动产财富。

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办产权证的归属取决于双方协议或实际出资情况。若一方独自购买并登记,视为个人赠礼;婚前共同出资,无论谁办证,房产为共有。贷款还款部分和增值视为共同财产。即使婚后办证,房产归属需考虑购房资金来源、婚姻期间贡献等因素,法院会综合判断分割。不是自动平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我国法律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付首付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者名下的,通常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但共同还贷产生的财产增值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另一方有权获补偿。特殊情况如婚前租赁后购置、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父母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或贷款由谁还,均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