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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式可以用来进行侵权取证

时间:2026.01.04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1.自行取证:
可以用拍照、录像、录音记录侵权过程、场景、物品,也可收集合同、文件、票据等书证
2.公证取证:
委托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按法定程序现场监督记录,公证书证明力强。
3.法院证据保全
向法院申请,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防证据灭失。
4.行政机关取证: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核实。
取证要合法合规,确保证据被法庭采信,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小朱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开始取证,他先自行拍摄了小胡侵权行为的录像,并收集了相关合同票据等书证。同时,他还委托公证机构对侵权现场进行了公证取证。小胡却认为小朱的取证方式不合法,拒绝承认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朱自行通过拍照、录像、录音以及收集书证的方式进行取证,只要手段合法合规,这些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侵权事实的。
2、小朱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取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综合来看,小朱只要取证手段符合法律规定,其取得的证据应当能得到法庭采信从而维护自身权益,而小胡认为取证不合法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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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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