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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认定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时间:2025.12.2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犯罪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
必须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3.客观:
用威胁、要挟等手段逼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内容多样,方式有口头、书面等,且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
4.客体:
既侵犯财物所有权,也侵犯人身或其他权益。
5.综合判断:
结合行为方式、目的、被害人反应和财物交付情况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以要毁坏小丽名誉相威胁,向小丽索要钱财。小丽因害怕名誉受损,被迫交给小朱一笔钱。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吓唬小丽,不算犯罪。而小丽则觉得小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以非法占有小丽财物为目的,具有直接故意,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
3、客观上,小朱采用威胁小丽名誉的手段,迫使小丽交出财物,且达到了一定数额标准。
4、客体上,小朱的行为既侵犯了小丽的财物所有权,也侵犯了小丽的名誉权。综合判断,小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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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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