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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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诽谤罪往往因个体蓄意编造并大肆传播虚构之事实而引发,此类行为对他人声誉造成了严重伤害。诽谤行为并不仅限于口头表达,亦涵盖了书面及网络等多元化的传播途径。若行为人明知所散播的信息为虚假内容,却依然坚持传播,进而导致他人社会评价显著下降,那么便有可能触犯诽谤罪名。

在下列情况下,诽谤罪往往得以成立:倘若某人为损毁他人声誉而蓄意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舆论,同时又对社会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那么此时便可能触犯了诽谤罪。然而,这种行为必须是以特定对象为目标,且其主观恶意明显可见。若情节严重,例如导致公共秩序紊乱或者给他人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1)第一个条件便是需存在蓄意捏造事实之行为,换句话说,便是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的内容必须完全是毫无根据的虚构臆想。(2)其次,此类虚构的诋毁言论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传媒渠道对外公布传播出去,此举称之为“散布”。(3)诋毁行为必须是专门针对某一具体人物而展开的,无需直接点明对方姓名,只需从诋毁言论中明确得知受害者身份即可构成诋毁罪。(4)最后,诋毁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可构成犯罪。

1、恶意编造并散播对他人信誉产生负面影响的不实之词或消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传播;2、擅自修改互联网上与他人相关的原始资料,使其转变为有损他人声誉的虚假事实,随后再度在信息网络上广泛散布;3、明知道所散布的内容属于恶意捏造并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下,继续在信息网络上大肆传播,且情节严重恶劣。

在此类情形之下,可依法对诽谤行为提出控诉:1.恶意编造对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并在公开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发布传播者;2.擅自篡改信息网络中涉及他人隐私的原始资料为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和伤害的内容,并一样在该网络平台上进行散播者;3.明知其所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且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但仍在信息网络平台上进行广泛传播,且情节恶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