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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债权转让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时间:2025.12.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1.债权性质限制:
侵权之债若有特定人身属性,和债权人关系密切,像人身健康受损的精神损害赔偿债权,不能转让。
2.当事人约定:
侵权行为发生后,若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该约定有效,转让行为无效。
3.法律规定限制:
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侵权债权,转让无效。
4.其他无效情形:
转让行为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会被认定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因被小胡侵害人身健康,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债权。小朱未告知小胡,将该债权转让给小丽。小胡认为此债权具特定人身属性,与小朱自身紧密相连,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转让行为应无效。而小朱觉得自己有权转让。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之债若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与债权人自身紧密相连,如因侵害人身健康造成精神损害赔偿债权,不得转让。本案中小朱的精神损害赔偿债权就属于此类,所以该转让行为可能因债权性质不得转让而无效。
2、若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况,也会被认定无效。但本案中未提及此类情况,需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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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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