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本文阐述了职务侵占犯罪之构成要件,其详细内容涵盖如下四大要点:1.作为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单位中的职员,既具备特定义务与职责的特定职业人士。2.行为人须借助于自身在工作中所具备的职务权限,即通过对单位财产的管理、经手以及保管等职权进行滥用。3.行为人需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盗窃、侵吞、诈骗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可能会涉及侵占罪。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遗忘或掩埋的财物据为己有,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且拒绝归还。如果雇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价值超过较大标准且拒绝归还,那么他就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职员;其次,该违法行为应借助其在工作岗位上所掌握的职权和便利进行;再者,侵吞本单位财务资源时需采用非法手段;最后,所涉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对公司、企业资产的侵害产生了直接影响,而其中所涉及到的员工对于公私财物的不当处置也是该类型案件的重要特征之一。

单位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责的主体关于单位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单位的财产却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存在。换言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而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成为此罪主体的资格。

侵吞集体资产达80万元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性质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行为,需要注意:若是非法占有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必须将其返还;如果已经无法返还相关财产,应当按照市场估值进行赔偿。同时,对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造成损毁的情况,应当予以修缮或者按评估价值进行赔偿。若该罪行给受害者带来了其它严重损失,则侵害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