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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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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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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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认定上,一般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但特定的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不属此列。这明确了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范围界限。
(2)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目的,意味着行为人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去实施侵占行为。
(3)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即该罪侵犯的是单位对财物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涵盖职权及与职务相关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实现,同时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才可能构成犯罪。
提醒:
单位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若面临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主体是否符合。要明确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同时确认并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分析主观方面。看是否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确定客体。需判断是否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四)考量客观方面。一是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二是看是否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目的。
3.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便利”指职权及相关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含侵吞、窃取、骗取等。满足这些且数额达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论: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且侵占财物数额达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解析:
职务侵占罪有明确的构成要素。主体方面,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不过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除外。主观上需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目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要利用职务便利,像职权及与职务有关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当这些要素都满足,侵占财物数额也达到标准,就会面临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如果对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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