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担保物因
不可抗力等不可
归责原因损毁,担保权人一般不能让
担保人担责,不过可优先受偿保险金、
赔偿金等。
2.要是担保人过错致担保物损毁,需担
违约责任,担保权人能要求其提供等值担保或提前偿债。
3.若
第三人侵权致担保物损毁,担保权人可优先受偿
赔偿款,担保人在价值范围内担责,还能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小胡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之后,担保房产因地震(不可抗力)部分损毁,小朱认为小胡应承担额外
担保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无需担责。又一次,小胡因疏忽致使担保房产再次受损。另外,有第三人小静
侵权,导致该房产严重损坏。各方就担保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担保物损毁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小丽作为担保权人通常不能要求小胡承担额外责任,但可就该房产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2、因小胡过错致使担保物损毁,小胡应承担违约责任,小丽可要求小胡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要求小朱提前
清偿债务。
3、因第三人小静侵权造成担保物损毁,小丽可就小静的赔偿款优先受偿,小胡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仍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小胡可向小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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