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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债务是否能一人来承担

朱*** 海南-海口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6 06:16:32 308人阅读

离婚共同债务是否能一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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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债务可以由一人承担,但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却不能对抗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本需双方共同偿还,但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时,该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夫妻双方达成由一人承担债务的约定,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因为债权人并非该约定的当事人,该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向夫妻双方追讨债务的权利。

3.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有权追偿。若一方按照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了全部共同债务,可凭借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承担超额债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夫妻内部的责任分配。

2025-12-26 09: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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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约定效力。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约定对债权人的对抗限制。夫妻双方关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3)超额承担债务后的追偿权利。若一方按照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承担了全部共同债务,其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对方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提醒:
夫妻在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时,需注意该约定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应保留相关协议或判决等证据,以便后续行使追偿权。

2025-12-26 09:3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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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时可协商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本需双方共同偿还,但双方可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该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间的债务承担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双方约定由一人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夫妻内部约定的影响。

(三)承担债务超过自身份额的一方可追偿。若一方实际承担了全部共同债务,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2-26 09:0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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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共同债务,该约定对夫妻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这种内部约定无法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若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2025-12-26 07:2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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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共同债务可由夫妻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共同债务,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若一方承担了全部债务,可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因此,夫妻间关于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的约定仅在内部有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承担债务超过自身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如果您遇到离婚债务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06:27:51 回复

【法律意见】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现实中,夫妻其中一方向其他人或者金融机构借款和贷款,因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债务,那么这些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的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且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既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因此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额的,因此,对于债务的承担也是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以为此说并无根据,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2、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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