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标的物。标的物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这是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三、价款或者酬金。......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属于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
广东德约律师事务所
曾颖律师,专注于企业风险防控及合规、保险、金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具备相关领域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及知识背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曾颖律师具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三希科技集团、广州滚石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网易互动娱乐事业部、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从事法务合规工作,曾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就职于广东德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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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承揽或服务关系的确认也可通过其他证据实现。界定承揽关系时,未签书面合同不妨碍提出实物证据。例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明。若还有其他实物证据,同样可以提供和使用。因此,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承揽或服务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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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非敲诈产物,是刑事案件中双方达成和解后受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本,通常在公诉机关提出诉讼及法庭质证阶段完成,有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效力。若犯罪嫌疑者敲诈其最亲近的亲属获取财产并得到谅解,通常不视为犯罪;若定为犯罪,也应考虑实际情况从宽处理。被害人有过失或过错,可根据情况酌情从宽处理。情节轻微且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则不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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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合同时使用虚假姓名,构成欺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滥用假名签订合同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涉及欺骗对方以获取财物。因此,使用假名订立合同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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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强调,运输人员未依约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擅自变卖货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符合合同诈骗的基本要素。一旦货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可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同双方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依法严惩合同诈骗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