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不动产纠纷引发的
物权诉讼,是专属
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像
房屋所有权确认、不动产
相邻关系纠纷就属此类。
2.动产纠纷的物权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3.合同或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不过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就一处房屋所有权归属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该房屋是自己
出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小李则称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为自己所有。同时,小胡和小静因一批动产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小胡主张货物是自己委托小静保管,小静却坚称是小胡卖给了自己。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李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物权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属专属管辖,应由该房屋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2、小胡和小静的动产货物所有权纠纷,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他们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有书面约定,也可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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